(2016)黑030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萍与被告鸡冠区红星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萍,鸡冠区红星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734号原告:张丽萍,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煤矿*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冠区红星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X乡XX村。负责人:沈曙光,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丽萍与被告鸡冠区红星乡东太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丽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萍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丽萍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