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6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柏梁与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梁,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502号原告:王柏梁,男,194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袁园、周书玲,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南都花园1-13-101。法定代表人:赵海明。原告王柏梁为与被告杭州明兴汽车旅游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凤祥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柏梁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柏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柏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柏梁负担。审判员 吕凤无异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