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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任少国、师亚军申请执行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少国,师亚军,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任少国,男。申请执行人师亚军,男。被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少国、师亚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