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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增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周增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978号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183号棉宏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增环。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增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增环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路辉道桥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