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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红启、王刘凤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冯红启,王刘凤,新疆胜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783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冯红启,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王刘凤,女,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新疆胜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民路东侧,羚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红启、王刘凤、新疆胜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红启、王刘凤、新疆胜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35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红启、王刘凤、新疆胜利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