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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行审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与珠海市远星发展有限公司莲洲玩具厂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防火监督大队,珠海市远星发展有限公司莲洲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69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防火监督大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周何,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黄良富,民警。委托代理人邝振明,民警。被执行人珠海市远星发展有限公司莲洲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注册号(分)4404XXX65。负责人林康任,男,194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5)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6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根据《珠海市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珠海市远星发展有限公司莲洲玩具厂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处三万五千元罚款;对该厂堵塞安全出口的行为处一万元罚款;对该厂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处二万元罚款。合并执行对珠海市远星发展有限公司莲洲玩具厂处六万五千元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珠海市远星发展有限公司莲洲玩具厂于十五日内到珠海市华润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作出的斗公防(消)行罚决字(2015)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洪龙审判员  方绮娜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悦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