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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董爱与秦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秦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286号原告董爱。被告秦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诉被告秦清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对被告秦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由原告董爱承担40元。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