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董爱与秦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秦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286号原告董爱。被告秦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诉被告秦清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对被告秦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由原告董爱承担40元。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