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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成奎与蒋启兵、赵德文、邓永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成奎,蒋启兵,赵德文,邓永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成奎,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3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何德永,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启兵,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5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德文,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29日,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永洪,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再审申请人赵成奎与被申请人蒋启兵、赵德文、邓永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成奎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权利义务终结。赵成奎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蒋启兵、赵德文、邓永洪的民事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成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成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骆廷伟代理审判员  宋 军代理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