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华妹与肖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妹,肖银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169号原告杨华妹,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杨昌灿,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被告肖银英,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孝坑村下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妹与被告肖银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杨华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及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华妹承担。审 判 长 许庆征代理审判员 曾 珍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洁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