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姜伟中与谭洪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中,谭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姜伟中,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谭洪彦,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姜伟中与谭洪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谭洪彦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