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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姜伟中与谭洪彦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中,谭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姜伟中,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谭洪彦,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姜伟中与谭洪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工作谭洪彦将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