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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6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黔蓉与陈剑、成都深蓝远景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熊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黔蓉,陈剑,成都深蓝远景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熊红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830号原告:黄黔蓉,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放,四川同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剑,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旭,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乐,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深蓝远景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付天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熊红霞,女,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黔蓉与被告陈剑、成都深蓝远景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熊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黄黔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黔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黔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99元,由原告黄黔蓉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