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智某某与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某某,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智某某,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54年9月10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智某某与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4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智某某已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