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秋红与吉林省晨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红,吉林省晨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红被执行人吉林省晨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晨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65.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晨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当于2565.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