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程祖洪、张蕊、张永贵、陈从芳与四川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祖洪,张蕊,张永贵,陈从芳,四川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76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程祖洪,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张蕊,女,2007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张永贵,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陈从芳,女,1950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四川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组织机构代码125100004507184151。法定代表人:杨思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祖洪、张蕊、张永贵、陈从芳与被执行人四川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银行存款1436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游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