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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郑国民与潘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民,潘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158号原告郑国民,男,现住大安市。被告潘高峰,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郑国民诉被告潘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4日,被告因买家庭轿车急于用钱在我处借款12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14日,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情况,又不同意提交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