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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李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李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8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石佛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9410。被申请人李燕,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李燕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牌号为渝BXXX**本田歌诗图牌小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16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院印)书记员 陈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