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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0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沈正兴、钱瑞珍与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兴,钱瑞珍,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5008号之二原告:沈正兴。原告:钱瑞珍。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法定代表人:陈建新,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尚龙,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伟,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正兴、钱瑞珍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沈正兴、钱瑞珍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正兴、钱瑞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正兴、钱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沈正兴、钱瑞珍负担。审判员  季新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