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与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877号申请人: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荣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哈玉峰,董事长。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与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以所有的15万元存款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港中旅国际安徽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黄山市华山徽宴酒店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冯昱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