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强与管波、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管波,张虎,朱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912号原告:张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管波,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朱华光,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管波、张虎、朱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