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强与管波、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管波,张虎,朱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912号原告:张强,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管波,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朱华光,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诉被告管波、张虎、朱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