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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永峡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峡,男,生于1988年5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居民。法定代理人:宋丽芳(原告之母),女,生于1960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居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20698573-1。法定代表人:熊晓军,经理。本院在执行宋永峡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永峡人民币14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4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崇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