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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辖终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管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宫万芹,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新大道姚沟镇西侧。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2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请求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27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河北省辖区的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827137.36元,不属于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管辖法院的理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买方住所地位于河北省迁安市,故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陈冬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