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财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李建军、王利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军,王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465号申请人李建军,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王利敏,女,汉族,1970年3月13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李建军与被申请人王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建军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利敏名下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利敏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李建军名下位于涧西区9号街坊918幢N51房产(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