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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许凤阳与高建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阳,高建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97号申请执行人:许凤阳。被执行人:高建尚。本院在执行许凤阳与高建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建尚及其妻子谷金敏(身份证号码341225197608010223)名下均有存款。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谷金敏名下的存款,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建尚及其妻子谷金敏名下银行存款4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