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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士明与黄建敏、林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明,黄建敏,林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707号原告:赵士明。被告:黄建敏。被告:林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明诉被告黄建敏、林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