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士明与黄建敏、林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明,黄建敏,林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707号原告:赵士明。被告:黄建敏。被告:林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明诉被告黄建敏、林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