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和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869号原告:和某,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张某,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和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