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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郭培鑫与广州市品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08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培鑫,广州市品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郭培鑫,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品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林荣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礼勉、庄礼虹,均为该公司职员。申请人郭培鑫诉被执行人广州市品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穗海劳人仲案字[2016]14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培鑫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品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15263元。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培鑫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品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市品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品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因欠工资在我院执行有多件案件,总欠金额为10多万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人民币6万元到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协议,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支付余款,并表示法院已收取的6万元待与余款一并处理。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经交付部分款项到院,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10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烈兵审 判 员  林少宁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