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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杰与被执行人海林市虹洋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杰,海林市虹洋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杰,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海林市虹洋管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海林市虹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东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林市虹洋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海劳人仲字[2016]第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东杰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海林市虹洋管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设备已被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拍卖当中,现被执行人海林市虹洋管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林市虹洋管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东杰人民币8362.55元(未含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林市虹洋管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人仲字[2016]第1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