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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6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立强,赵文凤,明英,李洪英,朱少国,朱立红,朱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6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金明,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朱立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赵文凤,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明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李洪英,女,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朱少国,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朱立红,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朱立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立强、赵文凤、明英、李洪英、朱少国、朱立红、朱立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