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与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四川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异7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炽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经营者吕茂鲜,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蒋松霖,总经理。本院受理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申请执行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东莞建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东莞建工称,根据(2015)顺庆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项:“被告四川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支付本金及钢管、扣件赔偿款共计15407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5月1日起,以154077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约定说明,鸿建劳务公司是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东莞建工是协助执行人而非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约定,东莞建工在鸿建劳务公司经结算后如果存在应付劳务款的情况下才可以协助在应付劳务款金额内代扣代支给申请执行人,但由于鸿建劳务公司一直拖延结算,东莞建工按照与被执行人鸿建劳务公司所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经初步核算,已经超额支付劳务款,即不存在应付而未付劳务款,故不存在协助执行的义务。请求法院撤销或中止执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执90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异议人在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1540774元的冻结措施。异议人东莞建工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原告和协租赁站诉被告东莞建工、被告鸿建劳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5年6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达成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四川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支付本金及钢管、扣件赔偿款共计15407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5月1日起,以154077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应向被告四川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工程款中直接向原告南充市开发区和协建筑辅料租赁站支付,超出租金、赔偿款15407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的部分方可向被告四川鸿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东莞建工、鸿建劳务公司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和协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川1302执90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账户存款154077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东莞建工随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莞建工和鸿建劳务公司作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院作出的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建工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的(2016)川1302执9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是在被执行人东莞建工未按照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履行承诺义务时采取的执行措施,该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东莞建工辩称鸿建劳务公司一直拖延结算,东莞建工按照与被执行人鸿建劳务公司所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经初步核算,已经超额支付劳务款,不存在应付而未付劳务款给鸿建劳务公司的情形,因异议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代林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