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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陆德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陆德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917号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荣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雷京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彪,该公司职员。被告:陆德完,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德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宁市大沙田顺大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辉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良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