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承忠诉李满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忠,李满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999号原告:李承忠。委托代理人:侯昌才,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满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承忠诉被告李满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承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承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忠撤回对被告李满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李承忠负担。审 判 长 李 兴审 判 员 马一翔人民陪审员 何元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