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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林更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丁大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林更毫,丁大余,徐弟华,崔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建设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方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汀,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更毫。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大余。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维密,住重庆市巫溪县中岗乡新河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弟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住所地汨罗市罗城路160号。负责人:彭四亮,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更毫、丁大余、崔壤、徐弟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1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汨罗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更毫、徐弟华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人保财险汨罗支公司赔偿林更毫的损失59139元。二、徐弟华先前垫付医疗费36156元,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8000元,总计44156元,林更毫予以认可。扣除徐弟华需承担一审诉讼费1535元,林更毫需向徐弟华返还42621元。三、综合上述一、二项,由人保财险汨罗支公司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向林更毫支付16518元(户名林更毫,账号62×××17,开户行:湖南省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徐弟华支付42621元(户名:徐弟华,账号62×××58,开户行:湖南省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8月18日,上诉人人保财险汨罗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汨罗支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汨罗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朱作平代理审判员  苏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汛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