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骆新耕与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李继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新耕,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李继伟,王跃辉,赖锦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第920号原告骆新耕。被告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西路三泰街。法定代表人李继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继伟。被告王跃辉。被告赖锦湘。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新耕与被告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李继伟、王跃辉、赖锦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赖锦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新耕撤回对被告赖锦湘的起诉。审 判 长 徐 波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人民陪审员 艾哲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