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书春、郝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书春,郝玉梅,吕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108号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建设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茂,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春,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现住故城县。被告:郝玉梅,女,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故城县。被告:吕风杰,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书春、郝玉梅、吕风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衡水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金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