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莹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莹,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字第3138号申请执行人王莹(多重残疾),女。法定代理人刘春霞(被告之母),无业,人。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壁营胡同16号。法定代表人李震,总经理。王莹诉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4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自动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爱心自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