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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承飞与周荣华、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承飞,周荣华,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2827号原告:郑承飞。被告:周荣华。被告:李秋。原告郑承飞因与被告周荣华、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被告周荣华、李秋与原告郑承飞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周荣华、李秋原告向郑承飞借款100000元,于2014年11月18日前归还。同日,被告周荣华出具收条一份。2015年1月被告还款5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荣华、李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承飞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周荣华、李秋负担。原告郑承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周荣华、李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方欣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