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0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彭某,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刘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