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08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彭某,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刘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