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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4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程正高与何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高,何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687号之一原告:程正高。被告:何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正高诉被告何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岚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275元。后由于本案被告何翔下落不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岚与人民陪审员周京��、叶碧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程正高送达了《诉讼费预收费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原告需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275元。现已逾七日,原告仍未依法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程正高诉被告何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正高承担。(此款原��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岚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悦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