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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2民初252号原告兰某某,女,藏族,现住尖扎县康杨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尖扎县康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愿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卡 毛 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千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