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兰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2民初252号原告兰某某,女,藏族,现住尖扎县康杨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尖扎县康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愿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兰某某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卡 毛 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千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