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苏中为、苏中民等与任丘市石门桥镇西关张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中为,苏中民,李洪德,李振权,任丘市石门桥镇西关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564号原告苏中为,农民。原告苏中民,农民。原告李洪德,农民。原告李振权,农民。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边高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石门桥镇西关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任丘市石门桥镇西关张村。法定代表人李振锋,该村村主任。原告苏中为、苏中民、李洪德、李振权诉被告任丘市石门桥镇西关张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中为、苏中民、李洪德、李振权及其委托代理人边高原、被告任丘市石门桥镇西关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振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四原告均系被告村村民。2012年3月19日,四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西关张道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四原告承包西关张道路整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所有机具设备、施工所有费用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总造价每延米793元,其中混凝土路面127元/平方米,排水沟每延米300元,结算以实际测量为准;工期为六十天;工程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工程款分两年支付,到期未付清余款按月息一分二厘计算支付原告。合同签订后,四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并未如约支付四原告全部工程款。截止到2013年8月14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992000元,剩余工程款3620973元,至今未给付。现四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3620973元、利息1477357元(利息按照月息一分二计算,自2013年8月14日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以后利息顺延至工程款还清为止),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丘市石门桥镇西关张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苏中为、苏中民、李洪德、李振权工程款3620973元、利息1477357元(利息按照月息一分二计算,自2013年8月14日计算至2016年6月14日,以后利息顺延至工程款还清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44元,由被告任丘市石门桥镇西关张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彦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