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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被执行人蒋某乙。申请执行人蒋某甲与被执行人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玉中民一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蒋某乙的存款7109.5元,(其中:抚养费7059.5元、执行费50元;抚养费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月底止),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终民一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抚养费至2016年1月底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  林审判长 唐  伟  林审判员 宁  福  松审判员 钟梅审判员钟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  红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