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3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侯自勇犯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657号罪犯侯自勇,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自勇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侯自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八日以(2012)文中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22546号裁定书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监狱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侯自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侯自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严管级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降级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侯自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自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