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吴勋与徐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勋,徐国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吴勋。委托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勋诉被告徐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勋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陈志标审判员 黎利华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翘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