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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吴勋与徐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勋,徐国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吴勋。委托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勋诉被告徐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勋撤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长  陈志标审判员  黎利华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翘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