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精通一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大南门分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精通一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大南门分公司,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556号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168号红河枫景15幢2-5,组织机构代码05172986-2。法定代表人:黄中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国洪,男,汉族,公司员工。被告:重庆精通一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大南门分公司,经营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泸州街2号。负责人:谢兰。被告: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汇东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787680571M。法定代表人:王晖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精通一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大南门分公司、扬州新闻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四季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柯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代理审判员 段玉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