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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993号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隆春里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梦武,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萌。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人审判员范书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书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文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