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恢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玲玉诉赵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玉,赵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恢1413号申请执行人张玲玉,女,193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赵岚,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张玲玉诉赵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赵岚偿还原告张玲玉借款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赵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玲玉于2016年5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赵岚应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2月分期每月偿还本金20000元;二、赵岚于2017年5月前还清利息6650元;如未按期归还,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息;三、赵岚不得再骚扰张玲玉,不得毁损其名誉。因双��自行和解,且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恢1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