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桑宏艺、田密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桑宏艺,田密芬,桑宏涛,安阳市嘉鑫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0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东南角上城公馆商住楼商业A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71656545N(1-1)。负责人牟家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翟丽红,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阳市北关区。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宏艺,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田密芬,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桑宏涛,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市嘉鑫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韩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93100000043。法定代表人黄俊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与被告桑宏艺、田密芬、桑宏涛、安阳市嘉鑫市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初蓓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