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红艳与十堰盛丰工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艳,十堰盛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088号原告陈红艳。被告十堰盛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马朝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艳诉被告十堰盛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十堰盛丰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十堰市人民南路22号2303室,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即被告十堰盛丰工贸有限公司所在地为茅箭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十堰盛丰工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少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