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天强与南阳市欣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孟庆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天强,南阳市欣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孟庆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869号原告黄天强,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显坤,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欣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平,任公司经理。被告孟庆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强与被告南阳市欣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孟庆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天强于2016年8月1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天强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陪审员 魏妍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