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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栖执字第8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毛学兵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学兵,毛学涛,于守花,万作伟,万作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880-2号申请执行人毛学兵。申请执行人毛学涛。申请执行人于守花。被执行人万作伟。被执行人万作芹。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06)栖执字第88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万作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开发区支行的账号为6285的存款21329.69元,现因该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作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开发区支行的账号为6285的存款21329.6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光 关注公众号“”